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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管理百姓﹑处理案件的成法。
管理百姓、处理案件的成法。《周礼·秋官·大司寇》:“凡庶民之狱讼,以邦成弊之。” 郑玄 注:“邦成,八成也。以官成待万民之治…… 郑司农 曰:‘邦成,谓若今时决事比也。弊之,断其狱讼也。’” 贾公彦 疏:“此八者,皆是旧法成事品式,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,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,故云决事比也。”参见“决事比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