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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拷打而使受辱。
拷打而使受辱。《汉书·循吏传·朱邑》:“以爱利为行,未尝笞辱人。” 明 方孝孺 《题杨先生墓铭后》:“乡閭之民不畏郡县之笞辱,而畏 白鹿子 之公议。” 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二章第七节:“ 朱温 凶悍狡诈,懒惰不肯作工,屡被 刘崇 笞辱。”